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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民初10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吉林省华阳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王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华阳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王松,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4民初1085号原告:吉林省华阳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建政路787号。法定代表人:王振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大鹏,该公司职工。被告:王松,男,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东中华路339号。负责人:张建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华阳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王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省华阳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华阳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省华阳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吉林省华阳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 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娄红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