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4执17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洋与陈千、宁望根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洋,陈千,宁望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4执17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洋,男,197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被执行人陈千,男,198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被执行人宁望根,男,197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关于申请执行人李洋与被执行人陈千、宁望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84民初8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030799元。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4月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按本院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经查,被执行人陈千、宁望根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通过崇州市国土储备中心协助冻结了宁望根以四川远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在该土地储备中心的债权330万元,因该债权尚不确定,暂时不能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洋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的标的为3030799元,已执行到位0元,被执行人陈千、宁望根尚欠申请人李洋3030799元。二、终结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2016)川0184民初8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万 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杜文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