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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1民督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泊头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张风坡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泊头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张风坡,张广河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1民督236号申请人泊头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泊头市裕华路599号。法定代表人庞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金广,该公司职员。被申请人张风坡,男,成年,住泊头市。被申请人张广河,男,成年,住泊头市。申请人泊头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于二0一七年四月十九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5月6日发出(2017)冀0981民督236号支付令,限令二被申请人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张风坡已在规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经本院审查,被申请人张风坡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年5月6日做出的(2016)冀0981民督236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本案受理费167元,由申请人泊头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孙秀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常 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