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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4执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袁茂洪与夏小松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茂洪,夏小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4执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袁茂洪,男,汉族,生于1968年10月29日,住四川省西充县。被执行人:夏小松,男,汉族,生于1981年12月15日,住四川省嘉陵区。本院在执行袁茂洪与夏小松欠款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夏小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执行人夏小松所有的川AWBX**号帕萨特小轿车一辆;二、扣押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扣押的,应当在扣押期限届满前二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扣押。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任凌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程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