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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9刑初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陈某某非法侵入住宅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非法侵入住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09刑初313号公诉机关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女,1985年5月27日出生于山西省太原市户籍所在地太原市小店区,住太原市小店区。2016年9月14日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取保候审。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万检诉刑诉[2017]2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韶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17日,被告人陈某某与王某某因钢材购销欠款达成还款抵押协议。王某某未经其岳父赵某某的同意,擅自将位于太原市万柏林区的一套房产住宅抵押给被告人陈某某。协议约定还款日到期后,因王某某未能还款。2016年8月23日至9月14日,被告人陈某某及被告人陈某某安排的家人在赵某某住宅内居住生活。期间,被害人赵某某多次要求被告人赵某某及家人退出,并两次报警,公安小井峪派出所民警到现场也进行劝解,被告人陈某某仍拒不离开,对被害人赵某某正常生活造成严重影响。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赵某某报案材料及陈述,到案经过,证人证言,报警信息表,房屋所有权证,还款抵押协议,被告人陈某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是他人住宅而故意非法侵入,经劝解拒不退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健安人民陪审员  丁 志人民陪审员  王 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曹未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