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民终1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阿龙江·木合买提与新疆北燃乌热能源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阿龙江·木合买提,新疆北燃乌热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新01民终11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阿龙江·木合买提。委托诉讼代理人:禹燕。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北燃乌热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单长东。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玉龙。上诉人阿龙江·木合买提与被上诉人新疆北燃乌热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燃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2016)新0121民初6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阿龙江·木合买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禹燕、被上诉人北燃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玉龙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阿龙江·木合买上诉请求:1、撤销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2016)新0121民初680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2、判令被上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依法将上诉人的3件房屋恢复原状;3、一、二审诉讼费均有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判认定事实错误,对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处理错误。原审认定2014年8月27日,被上诉人北燃公司在乌鲁木齐县水西沟镇大庙村进行燃气管道施工时,将位于该村燃气管道线路上无人居住的三间土木结构房屋拆除,上诉人以被拆除房屋系其所有为由阻止被上诉人进行管道施工作业,并要求被上诉人将该房屋恢复原状。一审庭审中,被上诉人当庭承认拆除时没有任何法律文书,并承认拆除时上诉人毫不知情。该房屋是1980年经水西沟镇政府和我父亲协商由我父亲建成的。因当时国家尚未出台关于房屋登记及建设审批的法律法规,属于历史遗留问题。1988年上诉人结婚时我父亲分给我三间房屋就是被损毁的三间。上诉人提交的房地产评估报告证明该报告项目名称是我的父亲,2证明了该房屋是有房主有价值的,损毁房屋至今未依法征收,不属于违法建筑。被上诉人故意损毁严重违反了法律。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通过继承取得房屋实际所有权,被损毁的房屋是我合法继承,本案上诉人与涉案房屋原主人系父子关系,原审法院对此不予确定并没有采信我们提交的证据径直裁判,不考虑客观事实。综上,原审判决严重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被上诉人北燃公司辩称,我公司该恢复的要恢复,可是乡政府因为我们没有手续不同意我公司维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人阿龙江木合买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将我的3间房屋恢复原状;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8月27日,北燃公司在乌鲁木齐县水西沟镇大庙村进行燃气管道施工时,将位于该村燃气管道线路上无人居住的三间土木结构房屋拆除,阿龙江·木合买提以被拆除房屋系其所有为由阻止北燃公司进行管道施工作业,并要求北燃公司将该房屋恢复原状。庭审中,阿龙江·木合买提并未提供该房屋属于其所有的房产证、土地证或者审批建设的合法审批手续。虽然提供了一份乌鲁木齐万嘉盛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新万嘉盛[房]估字[2005]第072-63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来证明所拆除的房屋系其所有,但该报告中项目名称为“水西沟木合买提(商业局)房屋及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价值评估报告”,并不是阿龙江·木合买提的名字,且该评估报告不能证明阿龙江·木合买提对该房屋有所有权。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阿龙江·木合买提以北燃公司所拆除的三间房屋属于其所有,要求北燃公司恢复原状,但恢复原状的前提是阿龙江·木合买提对该处房产拥有合法的房产证、土地证等权属证书或者经依法审批建设手续,而阿龙江·木合买提并不能提供该房产所有权的合法凭证。阿龙江·木合买提虽然提供了一份估价报告,但该估价报告并不能证明所评估的房产系其所有。判决:驳回阿龙江·木合买提的诉讼请求。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二审正义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虽然在本院二审中提交一份证明,但该证明并不能证明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上诉人阿龙江·木合买提以被上诉人北燃公司拆除了其三间住房,要求被上诉人北燃公司恢复原状,但其在一审中及本院二审中并未提交其系该房屋合法产权手续。虽然在二审中提交了一份由多人签名的证明一份,但该证明不能证明其具有该房屋的合法产权凭证,该证明也不能证明其上诉理由。综上所述上诉人阿龙江木合买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上诉人阿龙江木合买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再比布拉 ·加玛力审判员 如斯坦木·马合木提审判员 祖路菲亚 ·吐尔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古丽给娜 ·吾买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