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3民初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安徽精工电缆桥架有限公司与江苏科昱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精工电缆桥架有限公司,江苏科昱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3民初227号原告(反诉被告):安徽精工电缆桥架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新沟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744862025D。法定代表人:张明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俊生,安徽点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反诉原告):江苏科昱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苏源大道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1091539967Q。法定代表人:高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宗一多,江苏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颜陆琴,江苏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安徽精工电缆桥架有限公司与江苏科昱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本反诉一案中,因双方庭外和解,原告(反诉被告)安徽精工电缆桥架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被告(反诉原告)江苏科昱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本诉原告、反诉原告撤诉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安徽精工电缆桥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江苏科昱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84元,反诉案件减半收取4498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安徽精工电缆桥架有限公司负担3384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江苏科昱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498元。审判员 魏 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薇薇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