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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81民初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祖锋与李金进、苏秋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祖锋,李金进,苏秋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81民初593号原告:王祖锋,男,197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告:李金进,男,197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被告:苏秋花,女,197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原告王祖锋与被告李金进、苏秋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王祖锋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祖锋以其同李金进、苏秋花经协商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祖锋撤诉。案件受理费1850元,减半收取计925元,由王祖锋负担。审 判 长 郑  寿  锋人民陪审员 陈  永  全人民陪审员 黄  玉  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林紫荔(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