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81民初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祖锋与李金进、苏秋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祖锋,李金进,苏秋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81民初593号原告:王祖锋,男,197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告:李金进,男,197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被告:苏秋花,女,197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原告王祖锋与被告李金进、苏秋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王祖锋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祖锋以其同李金进、苏秋花经协商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祖锋撤诉。案件受理费1850元,减半收取计925元,由王祖锋负担。审 判 长 郑 寿 锋人民陪审员 陈 永 全人民陪审员 黄 玉 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林紫荔(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