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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1民初2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原告周帅与被告沈阳市苏家屯区林氏寄卖行、第三人陈明谋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帅,沈阳市苏家屯区林氏寄卖行,陈明谋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0111民初2080号 原告周帅 被告沈阳市苏家屯区林氏寄卖行 经营者XX 第三人陈明谋 原告周帅与被告沈阳市苏家屯区林氏寄卖行、第三人陈明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被告,本案中,被告沈阳市苏家屯区林氏寄卖行在本案立案之前已经注销,不具有被告主体资格,故本院予以驳回起诉处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周帅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400元,返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美佳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 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