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1民初2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原告周帅与被告沈阳市苏家屯区林氏寄卖行、第三人陈明谋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帅,沈阳市苏家屯区林氏寄卖行,陈明谋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0111民初2080号 原告周帅 被告沈阳市苏家屯区林氏寄卖行 经营者XX 第三人陈明谋 原告周帅与被告沈阳市苏家屯区林氏寄卖行、第三人陈明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被告,本案中,被告沈阳市苏家屯区林氏寄卖行在本案立案之前已经注销,不具有被告主体资格,故本院予以驳回起诉处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周帅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400元,返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美佳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 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