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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8执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许强与王开贤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强,王开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8执573号申请执行人许强,男,汉族,1967年10月26日出生,四川省兴文县人。被执行人王开贤,女,196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兴文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开贤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本院(2012)兴共民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9日申请强制执行。经本院主持调解,被执行人王开贤已支付申请执行人部分款项,剩余款项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关于“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它情形”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2)兴共民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均审判员 吴 鑫审判员 罗安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曾鱼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