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5刑初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范红杰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红杰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25刑初193号公诉机关内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范红杰,男,196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住内乡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2月22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内乡县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公诉刑诉(2017)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红杰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荣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红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22日22时14分,被告人范红杰酒后驾驶豫R×××××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沪霍312国道1112公里内乡县金地居门口路段,与由南向北进入道路的孙某驾驶的豫R×××××号小型客车相撞后,又与由东向西李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李某及两轮摩托车乘坐人谢某2受伤、车辆有损的交通事故。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范红杰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66.51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以上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常驻人口信息及驾驶证行驶证查询、被告人范红杰供述、证人孙某、谢某1、谢某2、李某证言、到案经过、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谅解书、诊断证明书、现场勘查笔录、图及照片、酒精含量鉴定文书、受理案件登记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范红杰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范红杰到案后能够如实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范红杰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本院为了维护交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犯,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范红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3日内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判员 王胜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春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