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4执126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1-26
案件名称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谭琳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谭琳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4执126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3038号现代商务大厦1-3楼,组织机构代码687590237。负责人潘慧盛。被执行人谭琳琳,女,汉族,1985年4月8日出生,住址深圳市福田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40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475653.14元及利息等。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上述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轮侯查封了被执行人谭琳琳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中海康城花园D区8栋1306号的房产。因上述房产为轮候查封,本院无处分权,且上述房产已由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7执14437号案件(正式查封)正在处分过程中。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谭琳琳名下车辆一部。粤B×××××号车辆虽已查封,但车辆未被本院实际控制,故亦暂无法处分。除此之外,经向深圳市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肃然审判员 黄 直审判员 翁守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