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027执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金珍与被执行人金溪县金汇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金珍,金溪县金汇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027执596号申请执行人周金珍,女,196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金溪县。被执行人金溪县金汇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溪县秀谷中大道工商分局三楼。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金珍与被执行人金溪县金汇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金溪县公安局于2017年5月12日对金溪县金汇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经立案侦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金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1027民初5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爱平陪审员 杨小琴陪审员 章楠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桂明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