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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3民初1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王德社、马学玲等与孟令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社,马学玲,孟令红,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3民初1263号原告王德社,男,汉族,1957年7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宁陵县。原告马学玲,女,汉族,1951年11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宁陵县。被告孟令红,男,197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宁陵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南京路1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667247570R。原告王德社、马学玲与被告孟令红、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应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而未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德社、马学玲撤回对被告孟令红、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处理。审判员  杨文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楚琳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