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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1民初3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3950顾志同与顾卫星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志同,顾卫星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1民初3950号原告:顾志同,男,1932年3月22日生,汉族,住启东市。被告:顾卫星,男,1958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启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顾志同与被告顾卫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志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顾志同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玉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詹向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