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1民初3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3950顾志同与顾卫星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志同,顾卫星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1民初3950号原告:顾志同,男,1932年3月22日生,汉族,住启东市。被告:顾卫星,男,1958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启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顾志同与被告顾卫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志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顾志同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玉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詹向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