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民初4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孙招英与张佰先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招英,张佰先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4250号原告:孙招英,女,196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陈如元,宁波市耕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佰先,男,196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王来焕,宁波市天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招英诉被告张佰先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招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本院依法收取25元,由原告孙招英负担,交纳本院。(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方明杰二○一七年五月十八无代书记员 徐 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