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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民初4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孙招英与张佰先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招英,张佰先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4250号原告:孙招英,女,196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陈如元,宁波市耕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佰先,男,196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王来焕,宁波市天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招英诉被告张佰先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招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本院依法收取25元,由原告孙招英负担,交纳本院。(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方明杰二○一七年五月十八无代书记员 徐 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