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3401民初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昆明好口福食品有限公司与潘勇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格里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明好口福食品有限公司,潘勇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3401民初555号原告:昆明好口福食品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官渡区六甲乡六甲村四组148号。法定代表人:赖国宗,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建华、陆志红,合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潘勇强,系香格里拉市万德福购物广场一分店负责人,注册号:533421600045977,住香格里拉市。原告昆明好口福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潘勇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昆明好口福食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潘勇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好口福食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潘勇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8.00元,减半收取计294.00元,原告昆明好口福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斯那曲宗人民陪审员 杜 建 明人民陪审员 周 韵 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和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