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1002执10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庆阳市西峰区陇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强、周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16)甘1002执1068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庆阳市西峰区陇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强、周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6)甘1002民初6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强、周德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庆阳市西峰区陇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刘强、周德连带偿还其借款300万元,支付从2015年3月17日至2016年2月16日期间的借款利息643200元,赔偿其律师代理费损失53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5946元,保全费3520元。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庆阳市西峰区陇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强、周德于2017年3月16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按协议履行完毕。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本院认为,(2016)甘1002民初64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庆阳市西峰区陇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执行费14879元已由刘强、周德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6)甘1002民初64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0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