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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29民初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王运明与陈仕云、陈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运明,陈莉,陈仕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29民初281号原告:王运明,男,1966年11月21日出生,土家族。被告:陈仕云,男。原告:陈莉,女。系被告陈仕云之妻。原告王运明诉被告陈仕云、陈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王运明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运明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00元,减半收取计650.00元,由原告王运明负担。审判员 丁 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敬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