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29民初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王运明与陈仕云、陈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运明,陈莉,陈仕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29民初281号原告:王运明,男,1966年11月21日出生,土家族。被告:陈仕云,男。原告:陈莉,女。系被告陈仕云之妻。原告王运明诉被告陈仕云、陈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王运明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运明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00元,减半收取计650.00元,由原告王运明负担。审判员 丁 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敬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