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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12民初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哈密农十三师黄田瑞明投资有限公司与肖建兵、第三人哈密农十三师黄田瑞明投资有限混凝土分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密农十三师黄田瑞明投资有限公司,肖建兵,哈密农十三师黄田瑞明投资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12民初24号原告:哈密农十三师黄田瑞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第十三师黄田农场。法定代表人:俞贞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新疆众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建兵,男,1962年10月3日出生,住红星一场。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耘,新疆君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哈密农十三师黄田瑞明投资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住所地红星一场。负责人:文武,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勇,男,1983年8月3日出生,住公司搅拌站。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密农十三师黄田瑞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明公司)与被告肖建兵、第三人哈密农十三师黄田瑞明投资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以下简称瑞明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瑞明公司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长  胡旭东审判员  王 云审判员  祁晓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晓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