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2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林玉丽与赤峰众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赤峰众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2636号原告林某,女,1975年11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委托代理人张某,内蒙古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赤峰众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英金路南段西侧。法定代表人王某,经理。委托代理人高某,内蒙古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林某诉被告赤峰众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林某于2017年5月18日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赤峰众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对被告赤峰众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77元,由原告林某负担。审判员 郝文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