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03执2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博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省超臣电器有限公司公司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博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原博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超臣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03执2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博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原博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汽车产业基地新祥路9号,组织机构代码74596295-X。被执行人四川省超臣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奎阁工业园区,组织结构代码79002023-2法定代表人王洪荣。关于博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省超臣电器有限公司公司债权纠纷一案,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中,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2015)穗增法民二初字第389-1号民事裁定书,对四川省超臣电器有限公司博创注塑机12台(产品型号伺服BU1800一台,伺服BU1500一台,伺服BS1000-Ⅲ一台,伺服BS800-Ⅲ二台,伺服BS500-Ⅲ二台,伺服BS400-Ⅲ二台,伺服BS200-Ⅲ三台)予以了查封。2015年12月22日,博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16年1月19日,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穗增法民二初字第389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了博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省超臣电器有限公司公司债权纠纷一案,作出了(2015)穗增法执字第462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四川省超臣电器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一批[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查封期限自2016年1月19日至2018年1月18日止。2016年3月21日,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将该案委托我院执行,我院立案受理后于2016年3月21日向被执行人四川省超臣电器有限公司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四川省超臣电器有限公司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四川省超臣电器有限公司所有的博创注塑机12台(产品型号伺服BU1800一台,伺服BU1500一台,伺服BS1000-Ⅲ一台,伺服BS800-Ⅲ二台,伺服BS500-Ⅲ二台,伺服BS400-Ⅲ二台,伺服BS200-Ⅲ三台)予以拍卖、变卖,经过两次网拍因无人竞拍而流拍,申请执行人和抵押债权人熊家奎均申请以第二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收拍卖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一、将被执行人四川省超臣电器有限公司的注塑机产品型号伺服BU1500一台,伺服BS800-Ⅲ二台,伺服BS400-Ⅲ二台,伺服BS200-Ⅲ三台作价2828700元,交付债权人熊义奎抵偿广安市超臣实业有限公司借款本金及利息((2015)广安民初字第111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上述8台机器设备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债权人熊家奎。二、将被执行人四川省超臣电器有限公司的注塑机产品型号伺服BU1800一台,伺服BS1000-Ⅲ一台,伺服BS500-Ⅲ二台作价24003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博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抵偿四川超臣电器有限公司应支付的设备款,上述4台机器设备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申请执行人博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审判员 屠仲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金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