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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5执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张建干、姜防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干,姜防震,范鋆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5执53号申请执行人:张建干。被执行人:姜防震。被执行人:范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建干与被执行人姜防震、范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查封了担保人叶莉所有的位于湖北省宜昌市城东大道38-20-326号及城东大道38-20-278号(产权证号:0292361、243088)的两套房屋,被执行人范鋆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五里汉城14栋3单元4层02室(产权证号:阳200607号)、武汉市汉阳区汉桥村何家嘴202-1-31栋2单元3层1室(产权证号:2008005145号)的两套房屋,被执行人姜防震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武昌区粮道街胭脂公寓4栋702号(产权证号:昌2014005894号)的房屋,现因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叶莉所有的位于湖北省宜昌市城东大道38-20-326号及城东大道38-20-278号(产权证号:0292361、243088)的两套房屋,被执行人范鋆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五里汉城14栋3单元4层02室(产权证号:阳200607号)、武汉市汉阳区汉桥村何家嘴202-1-31栋2单元3层1室(产权证号:2008005145号)的两套房屋,被执行人姜防震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武昌区粮道街胭脂公寓4栋702号(产权证号:昌2014005894号)的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冲人民陪审员  刘理娟人民陪审员  付北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丰思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