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民终1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王月香因与郑淑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月香,郑淑萍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民终16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月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淑萍。上诉人王月香因与被上诉人郑淑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2017)冀0822民初3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月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月香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案件受理费500.00元,减半收取250.00元,由上诉人王月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慧娟审判员 张广全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