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王富强与被执行人曹实盈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富强,曹实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178号申请执行人王富强,男,1984年4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曹实盈,男,197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关于王富强与曹实盈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碑民初字第036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富强申请强制执行,标的为242832元、诉讼费2471元。本院已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向有权机关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03执17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梅宏枝执行员 常庆旭执行员 夏怀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