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民终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何登云、何足荣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登云,何足荣,陈金平,陈勇,大冶华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罗田分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民终763号上诉人(一审原告):何登云,女,197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罗田县。上诉人(一审原告):何足荣,女,197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罗田县。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新国,湖北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上诉人(一审被告):陈金平,男,195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罗田县。上诉人(一审被告):陈勇,男,198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罗田县。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家富,湖北胜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大冶华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罗田分公司。主要负责人:陈金平,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可,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诉人何登云、何足荣因与上诉人陈金平、陈勇、大冶华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罗田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2016)鄂1123民初1446号判决、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2016)鄂1123民初1446号判决、裁定;二、发回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600元,退还陈金平、陈勇300元,退还何登云、何足荣300元。审判长 林 俊审判员 张焱奇审判员 涂建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宋荣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