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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0民初2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天津洲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姚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洲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姚昳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2248号原告:天津洲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513140-7),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新兴村中荣仓库西侧。法定代表人:芦佩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牛贵红,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昳男,198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苗桂利,天津双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天津洲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姚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天津洲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3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崔志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子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