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6民初71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于占利与连云港通宝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扬州市兴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占利,连云港通宝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扬州市兴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6民初7193号之一原告:于占利。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连、汪能洋。被告:连云港通宝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福源。被告:扬州市兴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福华。原告于占利与被告连云港通宝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扬州市兴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占利撤诉。案件受理费2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05元,公告费400元,共计505元,由原告于占利承担。审 判 长 刘永峰代理审判员 周春扬人民陪审员 朱国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秦 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