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02民初1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与吴菠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吴菠,雅安天驰清源金融外包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02民初1147号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被告:吴菠,男,生于1987年3月3日,汉族,住四川省宝兴县。被告:雅安天驰清源金融外包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法定代表人:吴菠。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与吴菠、雅安天驰清源金融外包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许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