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民初4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曹镇、曹利洪等与顾臣、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镇,曹利洪,陈显珍,顾臣,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4488号原告:曹镇,男,1992年2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原告:曹利洪,男,1966年1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原告:陈显珍,女,1946年1月2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金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辉,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畅,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顾臣,男,1993年5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暨阳东路363号(1-3楼)。负责人:于年中。原告曹镇、曹利洪、陈显珍与被告顾臣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镇、曹利洪、陈显珍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镇、曹利洪、陈显珍撤诉。案件受理费4308元,减半收取计2154元由原告曹镇、曹利洪、陈显珍负担。审判员 赵 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孔维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