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5民初1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安徽柏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与张金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柏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张金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705民初1817号原告:安徽柏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石城大道2388号。机构代码:91340700680825547W(1-1)负责人:姜定杰。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树影,系铜陵市铜官区东郊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君,系铜陵市铜官区东郊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金凤,女,汉族,1985年8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原告安徽柏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与被告张金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徽柏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树影、杨丽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金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安徽柏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物业管理费5787.93元(54个月×物业综合服务费1.2元/㎡·月×房屋建筑面积89.32㎡)及逾期违约金(以5787.93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9年4月20日,原告与铜陵柏庄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铜陵柏庄·春暖花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书》,约定由原告承接铜陵柏庄·春暖花开小区的物业服务管理事宜直至该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被告是柏庄·春暖花开小区小区19栋3单元101室业主,该房屋的建筑面积室是89.32平方米。2010年4月29日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柏庄·春暖花开服务协议临时管理规约》,双方协定,原告为被告提供该房屋的物业服务,被告按物业综合服务费1.2元/平方米月的标准按月向原告交纳费用,缴费时间为业主每半年度提前缴纳一次物业费。但被告从2012年10月6日开始无故拖延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及相关费用构成违约。被告享受了原告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理应按合同约定向原告交纳物业管理费,但被告从至今已拖欠54个月的物业管理费。原告多次向被告催告,但被告一直不交,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张金凤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9年4月20日原告安徽柏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与铜陵柏庄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铜陵柏庄·春暖花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书》,约定由原告对该小区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期限自2009年5月1日起至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止。被告张金凤系柏庄·春暖花开小区小区19栋3单元101室业主,其房屋建筑面积89.32平方米。2010年4月29日原告与被告双方签订了《铜陵柏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和《承诺书》。该协议对原、被告之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物业服务内容、物业管理服务内容、物业服务质量、物业管理服务费用、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其中协议第一条第一项甲方的权利义务:1、对服务各个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交通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6、依据本协议向乙方收取物业管理费用。第二项乙方的权利义务:依据本协议向甲方按时、足额缴纳物业管理费用。第二条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对房屋公共部位的维护和管理、房屋共用设施设备及其运行的维护和管理、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维护、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公共绿化等进行了约定。第四条第二项物业管理费用:1、乙方交纳费用时间为每半年度的第一个月的15日之前。2、住宅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2元的标准交纳物业服务费。第十一条违约责任:第四项乙方违反协议,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全部补交。被告自2012年10月6日以后即未交纳物业费。原告陈述于2017年3月24日向被告下达《催告函》,要求被告交纳2012年10月6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物业费。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原告提供的营业执照、《铜陵柏庄·春暖花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书》、《铜陵柏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承诺书、服务价格登记证、催告函、业主(住户)基本情况登记表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柏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与铜陵柏庄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铜陵柏庄·春暖花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故该合同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被告张金凤在入住时向原告交纳了部分物业费并在《铜陵柏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和《承诺书》上签字确认,上述行为已经表明被告在接受房屋时已明知并接受了原告作为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被告与原告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成立。合同履行期间,安徽柏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依约为包括被告张金凤在内的小区业主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张金凤作为业主,在接受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后,应当负有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及时履行交纳物业管理服务等费用的义务。因此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和法律的规定,原告向被告主张收取物业服务费用,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张金凤未能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显已构成违约,故原告主张物业服务费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违约金(以5787.93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计算)的要求,因原、被告对逾期违约金没有约定,故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张金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因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金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柏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物业服务费5787.93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张金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梦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包利霞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