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6民初1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赤峰翼金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国某、董某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翼金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国某,董某,白某,陈某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6民初1372号原告赤峰翼金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双子座A901。法定代表人刘某,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某,系公司职工。被告国某,男,196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董某,女,196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委托代理人国某,系董某的丈夫。被告白某,男,1981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陈某,男,1971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原告赤峰翼金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国某、董某、白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陈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国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荀孟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