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27执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刘某1、刘某2法定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1,刘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27执45号申请执行人:刘某1,男,196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凌云县供销联社职工,住广西凌云县。被执行人:刘某2,男,196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凌云县建筑公司下岗工人,住广西凌云县。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1与被执行人刘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刘某1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分割涉案房屋40%的份额。本院经审查认为:(2015)凌民一初字第459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结果是对涉案房屋继承份额的确认,即法院依法判决原告刘某1享有涉案房屋40%的继承份额。判决没有给付或分割内容。现申请执行人刘某1申请执行事项在判决书中并没有体现,申请执行人刘某1要求法院按照判决书对涉案房屋进行分割于法无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刘某1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岑炳胜审判员 梁福德审判员 黄成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田秀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