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03执7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安庆市文峰置业有限公司、朱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庆市文峰置业有限公司,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03执7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庆市文峰置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朱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0803民初xxx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帐户存款5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文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汪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