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8民初11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任信明与重庆凯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信明,重庆天福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凯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余华辉,陈晓兰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8民初11839号原告任信明,男,汉族,1949年11月3日出生,住址重庆市南岸区。委托代理人廖丹(特别授权),重庆公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上(特别授权),重庆公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天福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址重庆市渝中区华福巷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622006861C。法定代表人任德文,职务董事长。被告重庆凯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址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西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562460199。法定代表人张勒昌,职务总经理。第三人余华辉,男,汉族,1952年5月1日出生,住址重庆市沙坪坝区。第三人陈晓兰,女,汉族,1965年11月19日出生,住址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任信明与被告重庆天福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凯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余华辉、陈晓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信明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信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信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任信明负担。审判员 陈 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晓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