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执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杨玲、李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玲,李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执131号申请执行人:杨玲,女,汉族,1973年9月6日出生,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被执行人:李文,男,汉族,1984年9月23日出生,住山东省日照市。申请执行人杨玲与被执行人李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日照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5月12日作出的(2015)日仲字第2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李文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权利人杨玲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查,本案被执行人住所地和财产所在地均在日照市岚山区。为有利于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杨玲与被执行人李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由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滕聿江审判员 张卫华审判员 周 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 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