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3执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被执行刘丽萍为财产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丽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武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3执71号被执行人:刘丽萍,女,汉族,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刘丽萍为财产刑一案中,经本院核实,被执行人现在河北省女子监狱服刑,且被执行人配偶无经济来源不能代为履行其财产刑罚金,其本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正国审判员 王 宁审判员 刘卫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占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