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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3执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被执行刘丽萍为财产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丽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武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3执71号被执行人:刘丽萍,女,汉族,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刘丽萍为财产刑一案中,经本院核实,被执行人现在河北省女子监狱服刑,且被执行人配偶无经济来源不能代为履行其财产刑罚金,其本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正国审判员  王 宁审判员  刘卫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占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