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5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马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5686号原告:马某,男,汉族,1943年6月28日生,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杨某,女,汉族,1946年11月26日生,住址同上。原告马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马某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判员 王东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闫加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