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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5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马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5686号原告:马某,男,汉族,1943年6月28日生,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杨某,女,汉族,1946年11月26日生,住址同上。原告马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马某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判员  王东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闫加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