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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11民初1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王乃兵与泸州宋氏装饰有限公司、蔡清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乃兵,泸州宋氏装饰有限公司,蔡清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川1011民初1316号 原告:王乃兵。 被告:泸州宋氏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成亚。 被告:蔡清伟。 原告王乃兵与被告泸州宋氏装饰有限公司、蔡清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乃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泸州宋氏装饰有限公司、蔡清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乃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泸州宋氏装饰有限公司、蔡清伟连带支付原告材料欠款及违约金共计15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至同年10月,原告王乃兵向被告供货数批,货款价值共计110000.00元左右。供货结束后,原与被告蔡清伟对账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0000.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被告蔡清伟于2016年5月12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该欠条加盖被告泸州宋氏装饰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 被告泸州宋氏装饰有限公司、蔡清伟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5月5日,原告王乃兵与被告泸州宋氏装饰有限公司签订《材料采购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泸州宋氏装饰有限公司提供河沙、碎粉等材料,付款方式为每次月底对账后,被告泸州宋氏装饰有限公司向原告付当月货款的70%。2015年5月至同年11月,原告向被告泸州宋氏装饰有限公司供货数批,货款价值共计110000.00元左右。供货结束后,原告与被告蔡清伟对账确认,被告泸州宋氏装饰有限公司尚欠原告货款10000.00元。2016年5月12日,被告蔡清伟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到王乃兵现金人民币壹万元正(¥10000.00元),定于2016年5月21日前付清,如不付清,本人自愿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经济损失最低为人民币伍仟元正(¥5000.00元),此款在巨洋锦官大酒店欠宋氏装饰有限公司工程款中扣除。本公司承诺:巨洋内江锦官大酒店欠宋氏装饰有限公司工程款足够扣除欠王乃兵的欠款。(本人蔡清伟是宋氏装饰有限公司在内江巨洋锦官大酒店的项目负责人),此据,欠款人:蔡清伟(签名、捺印,并加盖泸州宋氏装饰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2016.5.12,身份证号”。供货结束后,原告曾到泸州催收货款。 另查明,被告蔡清伟系被告泸州宋氏装饰有限公司员工,曾任被告泸州宋氏装饰有限公司在内江巨洋锦官大酒店工程项目的负责人。 本院认为,原告所举《材料采购合同》、“欠条”足以证明被告泸州宋氏装饰有限公司尚欠原告货款10000.00元,故对原告诉请被告泸州宋氏装饰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蔡清伟系被告泸州宋氏装饰有限公司员工,其与原告就被告泸州宋氏装饰有限公司的材料采购进行对账,以及向原告出具欠条的行为均系职务行为,其法律后果均应由被告泸州宋氏装饰有限公司承担,故对原告诉请被告蔡清伟支付货款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违约金,本院认为,自原告向被告泸州宋氏装饰有限公司供货结束起,即自2015年11月起至今,原告向被告多次催收货款,此间应产生合理的催收费用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故原告诉请被告泸州宋氏装饰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泸州宋氏装饰有限公司、蔡清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承担缺席审理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泸州宋氏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乃兵货款10000.00元及违约金5000.00元; 二、驳回原告王乃兵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50元,由被告泸州宋氏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刘    杰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远春(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