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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5民初1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徐启章与被告王先强、何修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启章,王先强,何修元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5民初1405号原告:徐启章,男,195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古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声照,古蔺县石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先强,男,1962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古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XX,古蔺县龙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修元,男,1966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古蔺县。原告徐启章与被告王先强、何修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徐启章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启章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启章撤诉。案件受理费444元,减半收取计222元,由原告徐启章负担。审判员  胡光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