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5民初1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勇与余光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勇,余光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5民初1853号原告:张勇,男,196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余光成,男,194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勇与被告余光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勇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理由正当,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2元,由原告张勇负担。审判员 周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丁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