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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12民初19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1954郁娟与朱瑞飞、顾水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郁娟,朱瑞飞,顾水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2民初1954号原告:郁娟,女,1961年9月27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晓苏,南通市通州区中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瑞飞,男,1987年7月24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被告:顾水花,女,1987年9月5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原告郁娟与被告朱瑞飞、顾水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郁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25元,由原告郁娟负担。审判员  吴克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顾胜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