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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执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2-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五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电网清远英德供电局电力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清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莞市五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英德公司,广东电网清远英德供电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8执46号申请执行人东莞市五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英德公司。法定代表人包恒英,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丽霞,广东百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勰,广东百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广东电网清远英德供电局。法定代表人叶万余。申请执行人东莞市五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电网清远英德供电局电力工程合同纠纷(仲裁)一案,因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及主要财产所在地均在英德市人民法院辖区范围,为便于案件办理,宜将本案指定英德市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清远仲裁委员会2016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6)清仲字第407号裁决书一案,指定英德市人民法院执行。二、本院(2017)粤18执46号执行案作销案处理。三、英德市人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七日内与本院进行卷宗移送交接手续,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四、英德市人民法院在收到案卷材料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本案,并向本院执行局报告执行结果。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房 晔审 判 员  罗邦明审 判 员  赵永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邓凯旋书 记 员  黄文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