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6民初2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王东雷与鲍玉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东雷,鲍玉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6民初2232号原告:王东雷,女,198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鲍玉廷,男,40岁,蒙古族,职工。王东雷诉鲍玉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后。原告王东雷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东雷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邵振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倪可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