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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6民初2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王东雷与鲍玉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东雷,鲍玉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6民初2232号原告:王东雷,女,198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鲍玉廷,男,40岁,蒙古族,职工。王东雷诉鲍玉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后。原告王东雷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东雷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邵振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倪可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