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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03刑初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田毅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毅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203刑初45号公诉机关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毅。2016年3月18日因本案被抓获;同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韶武检诉刑诉〔2017〕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毅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方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3月6日凌晨,被告人田毅和陈某(绰号“蚊子”,另案处理),以及麦某某(绰号“小麦”)、张某、“互叼”(绰号)(均另作处理)一起去到被害人盛某经营的商行处,将商行的卷闸门撬开后进入商行,盗走商行内人民币约500元以及香烟、饮料若干。2、2016年3月6日凌晨,被告人田毅和陈某、麦某某、张某、“互叼”一起去到被害人冯某经营的商铺处,将商铺的卷闸门撬开后进入商铺,盗走商铺内张裕干红葡萄酒(700ML)3瓶、中国劲酒(500ML)5瓶、娃哈哈营养快线(500ML)4瓶、徐某记棒棒糖(100支装)1罐以及香烟若干。经鉴定,被盗物品(不含香烟)的价格为人民币406元。3、2016年3月16日凌晨,被告人田毅和陈某、麦某某、吴某(另作处理)一起去到被害人邹某经营的商店处,将商店的卷闸门撬开后进入商店,盗走商店内香烟若干。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田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的手段,多次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田毅在刑法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田毅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参与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诉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被告人田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但提出起诉书指控其参与的第二起盗窃中,其与参与该起盗窃的同案人并没有盗取涉案商店的酒。经审理查明:1、2016年3月6日凌晨,被告人田毅和陈某(已判决)、麦某某、张某、吴某等人一起去到被害人盛某经营的商行处,合力将该店铺卷闸门拉开后进入店铺实施盗窃,共盗走店内人民币400多元,香烟、小吃、饮料等物品若干。2、2016年3月6日凌晨,被告人田毅和陈某、麦某某、张某等人一起去到被害人冯某经营的商店处,合力将该店铺卷闸门拉开后,由陈某、麦某某进入店铺实施盗窃,共盗走店内香烟一批、500毫升装娃哈哈营养快线饮料4瓶、100支装徐某记棒棒糖1罐等物品若干。经鉴定,被盗物品(不含香烟)的价格为人民币42元3、2016年3月16日凌晨,被告人田毅和陈某、麦某某、吴某等人一起去到被害人邹某经营的商店处,所有人合力将该店铺卷闸门拉开后,一起进入店铺实施盗窃,共盗走店内香烟若干。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以及公安机关对受、本案的立案时间。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田毅的姓名、年龄、户籍地址等身份情况。3、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田毅于2016年3月1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4、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2015)韶浈法刑初字第244号刑事判决书及乳源瑶族自治县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书证实,2015年9月29日,被告人田毅因犯盗窃罪被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6年1月11日刑满释放。(二)被害人陈述1、冯某的陈述证实,其经营的商店在3月6日发现被盗,失窃香烟若干、张裕干红葡萄酒3瓶、中国劲酒5瓶、营养快线4瓶、棒棒糖一罐等物品。2、盛某的陈述证实,其经营的商行于2016年3月6日早上发现被盗一批香烟、现金500多元、饮料、牛奶等财物。3、邹某的陈述证实,其经营的商店于2016年3月16日凌晨发现被盗几十包各类品牌的香烟。(三)同案人与被告人的供述1、同案人陈某供述,(1)2016年3月的一天,我和麦某某、粟某、张某、吴某愧、田毅步行至韶关市武江区的一家商铺,大家合力将商铺卷闸门打开,麦某某、粟某进入商铺,我和张某、吴某愧、田毅在外面望风盗窃了烟、饮料、零食还有少量现金。(2)2016年3月初的一天,我和麦某某、田毅、张某、“犀利哥”、“丫隆”步行至韶关市武江区的一家商铺盗窃,麦某某、“丫隆”进入商铺,我和张某、“犀利哥”在外面望风,盗窃了烟、饮料以及硬币。(3)2016年3月初,我和田毅、麦某某、吴某愧、张某步行至韶关市武江区的商铺,大家合力将商铺卷闸门打开,麦某某和我进入商店盗窃了烟、饮料、零食等,吴某愧、张某、田毅在外面望风。陈某对盗窃现场进行了指认。2、同案人麦某某的供述证实,(1)2016年3月的一天凌晨2时许,我和陈某、田毅、吴某愧和另两名男子来到武江区一商店,拉开商店的卷闸门,偷走各种品牌的香烟共三十条,各种品牌的香烟二十多包,还有各种饮料和零食。(2)2016年3月的一天凌晨,我和陈某、吴某愧、田毅以及另一男子去到武江区一家商店实施盗窃,偷走商店内二十多包不同品牌的香烟。(3)2016年3月的一天凌晨3时许,我和吴某愧还有他的两个朋友,在武江区一商店偷走了各种品牌的香烟三十多包。麦某某对盗窃现场进行了指认。3、同案人吴某愧的供述证实,2016年2-3月份的一天,我和曹某、陈某、麦某某以及一些叫不出名字的少年一起去到韶关市武江区商铺进行盗窃,麦某某一个人进入该商店盗窃,其余人在外面望风,偷了一些烟、零食、饮料等物品。吴某愧辨认出陈某、田毅。4、同案人张某的供述证实,(1)2016年2月左右的一天凌晨,我和陈某、田毅、粟某、雷某、曹某到韶关市士多店盗窃,盗得烟、小吃、饮料、400多元现金。(2)2016年3月的一天凌晨2时许,我和粟某、雷某、曹某、麦棋涛等人一起到武江南路河边士多店盗窃,麦某某进去,其他人望风,偷了烟、小吃、饮料、酒等物品。张某辨认出田毅、陈某,对盗窃现场进行了指认。5、被告人田毅的供述,(1)2016年3月的一天凌晨,我们上述六人又一起到韶关市的一家商店,盗窃了十几条不同牌子的香烟和30包左右的香烟和一些饮料和零食。(2)2016年3月的一天凌晨,我和陈某、麦某某、“互叼”、另两名不认识的人一起去到韶关市武江南路一商店实施盗窃,麦某某、“互叼”进店盗窃了一些烟及一些饮料,在网吧上网时分掉。(3)2016年3月的一天,我们上述六人一起到韶关市一家商店盗窃,麦某某、“互叼”进去盗窃了一些香烟、饮料、零食。之后,我们在网吧分掉。田毅辨认出一起盗窃的麦某某(“小麦”)、陈某(“蚊子”),对盗窃现场进行了指认。(四)鉴定意见1、韶关市武江区价格认证中心韶武价认【2016】34号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某某商店被盗的娃哈哈营养快线饮料、徐某记棒棒糖共计人民币42元。2、广东省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武)公(司)鉴(痕)字【2016】17号、18号痕迹鉴定书证实,公安机关在某某商铺现场提取的一枚汗液指印与陈某左手中指指印样本是同一人所留;公安机关在某某商行现场提取的一枚汗液指印与陈某右手环指指印是同一人所留。(五)现场勘查记录及现场照片1、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韶武公刑勘【2016】175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实,公安机关于2016年3月6日对韶关市武江区商铺被盗原始现场进行勘查,在收银台台面一条雄狮牌香烟表面塑料袋包装纸上提取一枚残缺指纹、门外提取一瓶已喝的营养快线瓶子。2、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韶武公刑勘【2016】174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实,公安机关于2016年3月6日对韶关市武江区商行被盗原始现场进行勘查,在仓库南墙边士力架上提取一枚指纹、售货区东墙西侧地面原物提取一个“小茗同学”牌饮料瓶。3、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韶某公(刑)勘【2016】204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实,公安机关于2016年3月16日对韶关市武江区商店被盗现场进行勘查的情况。上述各项证据均通过在法庭上宣读、出示、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毅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毅犯盗窃罪,主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田毅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田毅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田毅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3日起至2017年12月4日止(减除原已羁押的39天)。罚金限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谢毅飞人民陪审员  朱小伟人民陪审员  叶灿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倩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