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民初10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唐某1与唐某2、唐某3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1,唐某2,唐某3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2民初10268号原告:唐某1。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蕴,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某2。被告:唐某3。原告唐某1诉被告唐某2、唐某3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倪玉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蕴、被告唐某2、唐某3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某1诉称,原告与妻子婚生有一子一女,现子女均已成家立户,家庭经济条件较好。现原告已80岁高龄,与妻子离婚又体弱多病丧失劳动能力,每月仅靠低保金950元维持生活。原告生活不能完全自理,平常饮食起居需要护理照顾,故在2017年1月19日与上海秋胜养老院签订《上海市养老服务合同》,服务费1,500元,而本人无力承担,目前靠其他亲戚朋友救济付费。综上,两被告不赡养父母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唐某2承担赡养费300元,按每月支付,于每月5号之前支付当月赡养费;2、被告唐某3承担赡养费300元,按每月支付,于每月5号之前支付当月赡养费。被告唐某2辩称,原告诉请无异议,该付多少就付多少,同意每月支付赡养费300元。被告唐某3辩称,原告进养老院后被赶出来了,现在原告不在养老院居住。原告的收入证明有出入,2017年退休养老金有调整,但原告没有如实反映,养老综合补贴和无房特保人员廉租房补贴还没有列入原告的收入里面。今年1月18日原告到其单位对其进行暴打,理由是其女儿结婚没有叫原告。现在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被告唐某2系原告儿子,被告唐某3系原告女儿。原告现已退休,每月退休金1,250元左右。2017年1月,原告与上海秋胜养老院签订《上海市养老服务合同》,期限为2017年1月21日至2018年1月20日,每月服务费为1,500元。合同订立,原告向上海秋胜养老院支付服务费5,000元。2017年5月14日,上海秋胜养老院出具证明,主要内容为:唐某1于2017年1月21日入住该院,合同期限2017年1月21日至2018年1月20日;入住后,由于唐某1在居室使用大功率电器等,严重影响了消防安全的行为,入住2个月10天后,解除养老服务协议;该院协助唐某1在芦潮港镇社区租房居住。2017年2月,原告与顾志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原告租赁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港辉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每月租金为800元,租赁期限为2017年2月25日起至2019年2月24日止。合同订立后,原告向顾志杰支付2017年2月25日至同年5月24日租金和1个月押金,共计3,200元。审理中,被告唐某2陈述其每月收入3,000多元,被告唐某3陈述其每月退休工资3,162元。因原告自行支付房租和日常生活开支等,现原告退休收入无力承担以上费用,故诉至本院。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社会救助管理所证明、收入证明、上海市养老服务合同、户口登记表、收据、养老院证明、收条、租赁合同、水电费发票、银行流水,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所证实。本院认为,子女对父母具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的权利,而支付赡养费应以赡养人及被赡养人的经济状况、当地的生活水平等因素予以确定。本案中,原告系两被告的父亲,年龄已近80周岁,原告虽有部分退休金,但其目前的状况无能力承担房屋租金和日常生活开支等费用,故原告要求两被告支付赡养费的诉请,与法不悖,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唐某2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当月起每月支付原告唐某1赡养费300元;二、被告唐某3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当月起每月支付原告唐某1赡养费3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被告唐某2、唐某3各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倪玉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 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第十五条……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