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502执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赵某与王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02执710号申请执行人��赵某。被执行人:王某。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某与被执行人王某离婚纠纷执行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通中民一终字第14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王某应返还申请执行人存款2,000.00元、股票人民币20,050.88元、三年生活补助费18,000.00元,共计人民币40,150.88元。因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某与申请执行人赵某达成执行和解并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502执7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海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金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