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3民初1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徐贵与林志浩、厦门凯祥达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贵,林志浩,厦门凯祥达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3民初1560号原告:徐贵,男,196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柯国松,男,195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被告:林志浩,男,198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被告:厦门凯祥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长岸路94号701室之一。法定代表人:李景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郞百红,男,198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189号银行中心35楼3501-3503、3505-3508单元。主要负责人:刘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清伟,福建侬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贵与被告林志浩、厦门凯祥达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徐贵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林志浩的起诉。本院认为,徐贵申请撤回对林志浩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贵撤回对林志浩的起诉。审判员 林 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