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26执566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长电启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康丽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长电启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康丽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26执566号之四申请执行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长电启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池北区。法定代表人冯秀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瑞娟,该公司翠湖小区物业经理。被执行人康丽萍,女,196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池北区。申请执行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长电启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康丽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作出的(2016)吉2426民初3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长电启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3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4286元(含受理费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5月16日扣划被执行人康丽萍存款1490元(含执行费50元),已支付权利人。现因被执行人康丽萍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吉2426民初39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申请执行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长电启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再申请执行的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永日执行员 孙运功执行员 王彦翔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白云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