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21民特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任勇、邢淑芳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任勇,邢淑芳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721民特18号申请人:任勇,男,196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福建省顺昌县。被申请人:邢淑芳,女,1942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顺昌县。申请人任勇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任勇称,邢淑芳系任勇的母亲。2012年5月1日凌晨3时许,邢淑芳在顺昌县中山东路135号103室家中无故离家出走,经了解,有人在该时间段报警称看到一老年妇女从城关桥头翻下桥去。当天,顺昌发洪水,洋口下游所有电站开闸泄洪,任勇雇船在事发地点沿河打捞寻找,没有发现邢淑芳的尸体,沿河下游各县、市公安机关也未发现任何信息。之后,城关派出所将邢淑芳的信息录入失踪人员信息系统,至今下落不明。邢淑芳下落不明已达四年之久,现任勇起诉至本院,要求宣告邢淑芳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邢淑芳,女,1942年5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原住福建省顺昌县中山东路135号103室,系申请人任勇的母亲。2012年5月1日,邢淑芳在顺昌县中山东路135号103室家中无故离家出走,经家人多方寻找,至今下落不明。2014年2月17日,邢淑芳的配偶李双印因病死亡。2016年5月5日,顺昌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出具《情况说明》,证明“2012年5月1日凌晨5时30分,顺昌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接到李双印报案称其妻子邢淑芳凌晨3点多离家出走未归,经过民警调查,未发现其下落,已将邢淑芳信息录入失踪人员信息系统,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任勇申请宣告邢淑芳死亡后,本院于2016年5月14日在《福建法治报》上发出寻找邢淑芳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邢淑芳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邢淑芳于2012年5月1日无故离家出走,经家人多方寻找均未果,下落不明已满四年,经本院按法定程序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满后,邢淑芳仍然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邢淑芳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王小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翠兰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来自: